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为深化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推动检察听证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切实促进司法公开、保障司法公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规定,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拟设立听证员库,现向社会公开征集听证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和文化水平;
5.听证员户籍所在地和经常居住地原则上应在怀化市行政区域内。
(二)下列人员不参加听证员选任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3.人民陪审员;
4.其他不适宜参加听证员选任的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听证员职责及履职保障
(一)职责与权利义务
1.听证员将受邀参加检察机关组织的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理方式等发表意见,听证员的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办案活动的重要参考。
2.听证员或其近亲属与听证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听证员应当自行回避。人民检察院发现听证员有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及时决定听证员回避,或者要求听证员自行回避。
3.听证员参加听证受法律保护。听证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和有关纪律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独立公正地参与听证,不得有下列情形:
(1)妨碍案件公正处理;
(2)泄露案件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犯罪信息;
(3)披露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
(二)履职保障
听证员参加听证会的交通费、食宿费、劳务费等合理费用,按照人民检察院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听证员任期
听证员任期五年,期满可续聘,连续担任听证员不得超过两届。
四、报名时间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7月7日。
五、报名方式
(一)个人报名。符合选任条件的个人,可自愿向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报名申请。
(二)单位推荐。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均可向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推荐符合选任条件的人员。
(三)主动邀请。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听证员资质条件的人员。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报名。请符合条件的人员将填好的《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听证员登记表》,邮寄至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第六团队。经审查后,由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确定入选人员名单,并择期进行公示。
邮寄地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湖天大道16号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第六团队(听证员报名)收。
联系电话:0745-2187713。
附件:《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听证员登记表》
怀化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3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