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夜校|⑧零距离“把脉问诊”
开高质效精准办案“良方”
——检察夜校⑧:谈“如何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何为高质效?”
“如何做到高质效?”

为进一步落实跨行政区划检察改革的要求,推动怀化铁检院与跨检改革所涉及的检察机关共同提升办案队伍专业化水平,协力抓好跨行政区划改革公益诉讼案件办理,11月27日,怀化铁检院检察夜校第八期活动专门邀请全国检察业务专家、湖南省检察院第八检察部姚红主任,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最高检公益诉讼检察理论研究基地研究员肖峰教授一同探讨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效精准办案的“良方”。怀化铁检院在家领导、检察官和检察官助理,跨行政区划所涉及的张家界、湘西州、怀化三个地区的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相关领导及检察官代表应邀参加活动。活动由怀化铁检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勇主持。

活动伊始,杨勇开门见山,带头发问,根据前期征求意见情况向两位嘉宾提出了三个共性问题:
当前,跨区划检察院如何更好地适应改革与立法的需求,在立案管辖、诉讼管辖方面厘清思路?
检察机关是否必须与赔偿义务人协商确定生态环境损害评估鉴定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未进行司法确认如何保证协议的执行效力?达成磋商协议是否排除检察公益民事诉讼?
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办案人员如何辨别鉴定评估意见是否合理性?如何开展监督?检察公益诉讼支持磋商是否为必经的磋商程序,如某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调查阶段已与生态损害赔偿权利人沟通好,检察机关参与损害赔偿磋商,是否还需作出公告?
针对这些共性问题,两位嘉宾分别从实务与理论的角度逐一进行了分析解答。
姚红主任首先阐明了“赔偿义务人”的概念,并认为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规定精神为保障其知情权,可以对其告知确定鉴定机构的事宜;磋商并非必经程序,但可以支持磋商;未经司法确认,就没有效力;对于磋商协议中,行政机关放弃部分权利的情形,检察机关可以提请民事公益诉讼。

肖峰教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从现行规则上讲不需要与赔偿义务人或侵权行为人协商确定鉴定机构,但需要顶住举证责任压力;需从和解协议和调解协议的区别来认识磋商的性质;即使经过了司法确认,但如有公益损害,而磋商协议并不足以保护公益的,用抗诉处理可能更好。

交流互动环节,来自怀化、湘西州、张家界市县两级院参加活动的检察干警也向两位嘉宾提出问题,既有实务中的难题,也有理论应用的困惑。
“对于行政代为履行被法院判决程序违法的情况,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其代为履行的费用是单独起诉还是合并起诉?”
“法院认为检察机关要求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的诉讼请求不够明确,请问应该如何处理?”
“在保证办案效果的前提下,如何处理好诉与不诉的关系?”

针对大家的提问,两位嘉宾分别从实务和理论的角度一一回答了提问,解答精辟,干货满满。姚红主任着重从办案实务的角度进行了详细解答。尤其对“如何高质效办理公益诉讼案件”,阐述了一系列办案思路及理念,及时为现场干警理清了思路,扩宽了办案思维。肖峰教授从学者和研究者的角度,提出了“保证整体案件体量、保证诉前程序的规范性、诉前检察建议采纳率和诉讼成果执行力、诉后成果的体现”四个重要指标,探究了公益诉讼检察的发展方向。
活动结束后,现场干警纷纷表示收获良多,通过与专家的面对面交流互动,对进一步落实应勇检察长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突出“精准性、规范性”要求有了更深切的理解和认识,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持续发力,主动作为,争取把每一个公益诉讼检察案件都办成高质效案件。
秋风瑟舞,前行不止。江川沟壑,眉间山河。这一场“检察夜校”用智慧火苗点燃了检察干警们的思维之光,思想在这里碰撞、激荡、回响,丰饶的知识填满了前行者的行囊,来自大“湘西”片区的公益诉讼检察干警们一道探寻公益诉讼检察的光明未来,为夯实国家的法治之基不断实践着自己的远大理想,倾注着自己的热血荣光。